[摘要] 今天上午,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,修改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条,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今天上午,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,将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条修改为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,可以申请再生育。
1、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。
2、双方均为少数民族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。
3、双方均为归国华侨,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,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。
4、再婚夫妻,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,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。
5、婚后不育,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。
6、个子女为残疾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。
7、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,一级至五级因公(工)致残人员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。
8、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,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。
9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,只生育一个子女的(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)。
10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。
11、大山区的乡,女方在农村,只生育一个女孩的。
延伸阅读:
免责声明:凡注明“来源:房天下”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,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,转载请注明出处;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;文中所涉面积,如无特殊说明,均为建筑面积;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,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。